(2015)安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1,王某2,许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孟某,男,199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女,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王某2,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1父亲。被告许某,女,196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1母亲。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俊福,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2、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1、王某2、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