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荆庆先与赵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庆先,赵珍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7号原告:荆庆先。被告:��珍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庆先与被告赵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庆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庆先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