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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荆庆先与赵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庆先,赵珍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7号原告:荆庆先。被告:��珍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庆先与被告赵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庆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庆先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