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时兴、黎少英、钟汉成、刘德明借款合同一案其他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南8号。法定代表人吴亚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时兴,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黎少英,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钟汉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德明,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云新法太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已代交的财产保全费1322.9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执行费5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汉成在中国银行云浮新兴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1372.96元,用作偿还上述款项和支付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晓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