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雪超抢劫、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5号罪犯张雪超,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超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