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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委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其礼、丰中荣等与刘国、诸城市福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礼,丰中荣,郑富英,朱琳,朱宁,刘国,诸城市福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委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朱其礼。申请执行人丰中荣。申请执行人郑富英。申请执行人朱琳。申请执行人朱宁。被执行人刘国。被执行人诸城市福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南侧206国道东300米。法定代表人赵培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兖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诸城市福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国道东300米,土地证号:诸国用(2012)第&tim**;××号土地一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