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一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涛与被执行人李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一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92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铁东民二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静审判员 张连梅审判员 戴更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