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韩某甲、韩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甲,农民。1999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韩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街上三岔路口与姚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韩某乙遂打电话叫来其儿子被告人韩某甲。被告人韩某乙与姚某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韩某甲也上前殴打姚某,致姚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经口头传唤到龙岩市公安局铁山派出所接受讯问。另查明,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4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案件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述,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韩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秀 闽人民陪审员 陈 烁 武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云(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