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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开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开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62号罪犯李开汉,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李开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止。2012年7月9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开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李开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开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5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记功、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开汉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开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