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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宋丽娜与王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李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将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07号7号楼1单元302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95622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某名下。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材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交纳。经合议庭合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祝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