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石某某与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赵某甲,男,195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石某某,女,195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赵某乙,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石某某诉被告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石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告赵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甲、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