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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晓锋诉禹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锋,禹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晓锋,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车河农场车河街道。被告禹建新,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锋诉被告禹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建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锋撤回对被告禹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鹏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开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