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晓锋诉禹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锋,禹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晓锋,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车河农场车河街道。被告禹建新,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锋诉被告禹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建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锋撤回对被告禹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鹏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开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