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程志杰与曹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志杰,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终字第6号原告程志杰。委托代理人程爱杰。被告曹山,成年人。原告程志杰与被告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志杰的委托代理人程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09年12月12日被告曹山向原告程志杰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3500元,剩余借款1500元至今尚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志杰借款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同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