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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无业。被执行人:刘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经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邴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