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红果绑架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红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执字第20号罪犯唐红果,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红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已无力缴纳)。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唐红果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坚持写认罪悔罪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4年9月底累计考核分146.8分。于2012年四季度被评为季度劳动改造积极份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唐红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红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红果减去截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周伟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