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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占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占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73号罪犯李占杰,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2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占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占杰及同案被告人李新力、李彦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十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九年九月八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占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0年12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1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占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