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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熊立苏申请执行韦文抓、韦文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立苏,韦文抓,韦文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熊立苏。被执行人韦文抓。被执行人韦文隋。本院在执行熊立苏申请执行韦文抓、韦文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上给付33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请求,被执行人当即给付了33000元,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