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黄彼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黄彼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18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健庆,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徐虹、莫小梅,该所员工,通讯地址。被告:黄彼鸿,男,汉族,1958年6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黄彼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被告黄彼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