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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与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来央区凤城一路金源幸福源泉10幢2单元22302号。法定代表人韩红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含其下属分公司、项目部),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给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544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由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未使用剩余的柔性铸铁排水管及管件,按原价即原告所提供证据1中的“价格清单”及“报价单”的价格向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5856元,由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1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含其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9748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138号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含其下属分公司、项目部):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85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856元,本案执行费4182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