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诚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青岛中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培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君,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中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韩雪,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诚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涉案的共计39.6吨MS03、LF01、HS06三个型号的化纤产品申请执行人已自行提走,因申请执行人尚欠被执行人运费,与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保全费及诉讼费相折抵后,互不拖欠,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助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