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郭贵花与崔文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郭桂花。被执行人崔文萍。本院在执行郭贵花与崔文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