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4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新店乡岳王村4组。被告叶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6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河口乡七一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