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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4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新店乡岳王村4组。被告叶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6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河口乡七一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