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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81-1号原告: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三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被告: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柱濮镇上令狐村。法定代表人:蔡光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履行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陈明海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培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