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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花阿宏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前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花X,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于苏省泰州市姜堰市,汉族,于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鄂前检公诉刑诉(201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时,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花X在明知自己所在的江苏省颖领机床厂生产、经营不佳,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赵X签订了价值85000元的雕刻机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给付20000元定金,22个工作日内将雕刻机交付使用。被告人花X拿到20000元定金后,未按约定期限交付雕刻机。被害人赵X多次给花X打电话要求交付雕刻机,被告人先以雕刻机未出厂为由推拖,后直接将被害人赵X的手机号码设置成通讯录黑名单上,使被害人赵X无法联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花X向被害人赵X退赔2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人花X的供述与辩解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被告人花X的户籍证明、谅解书、视听资料(DVD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花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X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花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沙 如 拉代理审判员 阿 利 玛人民陪审员 金达楞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乌  云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