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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再坤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再坤,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浪平乡,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再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兴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再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再坤的姑妈马某相与受害人丁某文在百色市右江区福州街菜市路口因争抢摆摊位置发生口角,杨再坤前往质问丁某文的儿子丁某,双方发生争执。后杨再坤用金属套筒(扭千斤顶螺丝的工具)打伤受害人丁某文的右手小臂,经鉴定:丁某文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作案工具金属套筒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再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再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再坤的姑妈马某相与被害人丁某文及其儿子丁某在百色市右江区福州街菜市路口因争抢摆摊位置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杨再坤接到马某相的儿子陆文东的电话告知上述情况。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再坤前往福州街菜市路口质问丁某,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丁某文见状后上前与被告人杨再坤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杨再坤用一金属套筒(扭千斤顶螺丝的工具)将被害人丁某文的右手小臂打伤。经百色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桡骨中段骨折、右尺骨茎突分离。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丁某文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再坤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龙旺派出所投案自首。又查明,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再坤向被害人丁某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元,并取得被害人丁某文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再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文的陈述;证人丁某、马某芬、马某相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百色市人民医院放射科DR检查报告单、百色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百公右(刑)鉴(法)字(2014)16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被告人杨再坤的供述及人员基本信息;作案工具金属套筒一把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坤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再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再坤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再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金属套筒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许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