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蒋卫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初字第32号原告蒋卫星。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水君。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凌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星诉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蒋卫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卫星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星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虹审判员 谢荣兴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