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05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2014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屏山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以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之后同案人李某某提起上诉,2014年7月8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宜中刑一终字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对该判决的罚金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文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