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夏伟与马卫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3号原告夏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卫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与被告马卫祥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以与被告马卫祥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夏伟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