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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亮与李广亮、姜俊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亮,姜俊青,李广生,李忠起,李广涛,李建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告李广亮,男,住莘县。被告姜俊青,女,住址(系被告李广亮之妻)。被告李广生,男,住莘县。被告李忠起,男,住莘县。被告李广涛,男,住莘县。被告李建省,男,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亮、姜俊青、李广生、李忠起、李广涛、李建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田鑫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