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兰慧芳与严月齐、解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严某某,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被告严某某,男,汉族。被告解某某,女,汉族,系被告严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严某某、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严某某、解某某的地址无法正常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退还原告兰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