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葛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葛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97号罪犯葛斌,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澄刑初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斌犯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8430元,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7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葛斌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键盘手工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省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葛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关于罪犯葛斌减刑一案的审理报告(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97号一、罪犯概况罪犯葛斌,男,31岁,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二、历次裁判情况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澄刑初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斌犯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7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6月1日止)。三、执行机关意见及罪犯改造表现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葛斌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省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葛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四、处理意见监狱意见: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院认为,罪犯葛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理由:省局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承办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证(2014)苏中刑执字第00197号案由抢劫受送达人葛斌送达地点苏州监狱送达文书刑事裁定书收件人签名盖章收到日期年月日时代收人记明代收理由送达人李伟备注请签收后速退回本院审监庭(请用钢笔、水笔签收,谢谢!)·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所,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