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小齐与贺加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杨小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新学,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加安,男,5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齐与被告贺加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