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瞿晓香与罗永平、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平,瞿晓香,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永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晓香,原审被告赵霞。上诉人罗永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永平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永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永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罗永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李书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