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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瞿晓香与罗永平、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平,瞿晓香,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永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晓香,原审被告赵霞。上诉人罗永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永平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永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永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罗永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李书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