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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寇某甲与寇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甲,寇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寇某甲,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寇某乙,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原告寇某甲与被告寇某乙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寇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铁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