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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碾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x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碾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徐xx,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潘xx,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徐x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相处期间互相缺乏了解,于2014年1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生女儿潘xx(2014年8月28日出生),由于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没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末被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无和好余地,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潘xx(2014年8月28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潘xx同意原告徐xx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2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2、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潘xx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提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后,本院认证结果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有关部门依法出具,且被告无异议,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徐xx与被告潘xx于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28日婚生女孩潘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10月末被告潘xx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双口分监狱服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达成了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xx与被告潘xx离婚;二、婚生女孩潘xx由原告徐xx抚养;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语锋代理审判员 :赵宪斌人民陪审员 :杨奋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杜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