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吴岳、赵正磊,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岳,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女。被告系再婚,婚前被告刘某某承诺吸取失败婚姻的教训,做一名好丈夫,但婚后被告并没有兑现承诺,在原告杨某某怀孕期间,被告刘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女儿出生后,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杨某某及女儿不管不问,不支付医药费及抚养费。原告杨某某及亲属多次劝说,被告刘某某均未能悔改,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女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按过错程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被告刘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均系再婚。2005年双方曾自由恋爱相识一年,后分手。此后双方均结婚并成立家庭,但原、被告后又均离婚。2011年9月份,双方再次取得联系后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6月17日,原告杨某某生育一女取名刘某女,现随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被告刘某某工作及时常饮酒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户籍证明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婚前经过恋爱并分手后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