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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永清与王宽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永清,王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清,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仁县X乡X村。委托代理人张蕊,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宽,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农民,住怀仁县X乡X村。上诉人马永清因与被上诉人王宽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永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蕊,被上诉人王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发挥怀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