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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海燕与执行人梁家杰、梁土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海燕,梁家杰,梁土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严海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梁家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土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严海燕与执行人梁家杰、梁土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梁家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54649.61元,合计64649.61元给原告严海燕;被告梁土友对上述赔偿负30%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梁家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在赔偿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2485.25元给原告严海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被执行人梁土友应承担的赔偿款20240元及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梁家杰应承担的部份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被执行人梁土友应承担的赔偿款20240元及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梁家杰应承担的部份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