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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他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丁仕杰诉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仕杰,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121号原告:丁仕杰,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仕杰与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仕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4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仕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