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艳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艳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30号罪犯张艳明,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2007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艳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2013年6月21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6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艳明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艳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艳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