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井义与尤满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满林,王井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满林(曾用名尤满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井义,农民。委托代理人许连岭,天津市蓟县上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尤满林因停止侵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重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尤满林委托代理人周广明、被上诉人王井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连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蓟县上仓镇大纪各庄村村民,且相邻居住,原告居东,被告居西,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其父尤松峯名下。原告方早年在自家院内建有前后两层正房,被告方早年在自家院内建有一层正房。被告方正房与原告方前层正房同排。2012年春,原告在其前层正房后面建筑了倒房,被告在其院内与原告后层正房同排位置建筑了一幢两层楼房。此后,原告后层正房西面两间墙体及西间水泥地面出现裂缝、前层正房后倒房西面两间墙体出现裂缝。2013年8月5日,原告以其房屋墙体、水泥地面出现裂缝系被告新建的两层楼房所致提起本案诉讼,并同时书面申请由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房屋受损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津旭(2013)鉴字第0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天津市蓟县上仓镇大纪各庄村王井义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新建房屋(两层楼房)的自然沉降对原告房屋西侧墙体基础产生影响所致。建议维修方案为1、原告两间正房的里屋拆除,应按原标准重建,外屋墙体的裂缝采用注浆修复,拆除重建房屋的部分建材可利用。2、原告两间倒房的墙体裂缝采用注浆修复。根据维修方案,原告房屋受损的维修造价为47031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住房的侵害;判令被告对原告受损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60000元(具体数额以评估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新建两层楼房的自然沉降对原告房屋西侧墙体基础产生影响,系导致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房屋受损结果的发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按责赔偿。被告所建二层楼房已竣工,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其住房侵害的行为,应通过相关部门解决。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尤满林赔偿原告王井义房屋维修费用47031元、鉴定费30000元,以上共计77031元的90%,即69327.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井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尤满林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井义负担158元,被告尤满林负担1422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执行过程中一并给付原告。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尤满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原审法院选择支持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顺序。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单位所作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该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责任的主张,被上诉人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费用已经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修复房屋的费用,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上诉人尤满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