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莹洁与潘玉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委托代理人:耿小辉,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玉峰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