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案件名称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与李五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李五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33005-X法定代表人王爱强经理地址:鱼台县被告李五锋,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1815。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与被告李五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