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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宜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张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刚,张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宜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明刚(钢),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亭,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刚诉被告张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刚撤回对被告张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明刚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