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宜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张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刚,张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宜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明刚(钢),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亭,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刚诉被告张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刚撤回对被告张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明刚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