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韩雪与徐宝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徐宝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02-4号原告韩雪被告徐宝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诉被告徐宝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徐宝明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亦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宝明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