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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春丽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王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32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杰、朱向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春丽,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王春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驾校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620330元。被申请人王春丽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该宗土地为驻马店市平安驾驶学校管理使用,非王春丽个人使用,申请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主体错误,该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王春丽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