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健与严久安、任正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严久安,任正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五团退休工人,住第九师。被告严久安,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第九师。被告任正先,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严久安、任正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红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