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代志江与李术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代志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5日,住天全县乐英乡。被告李术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1日,住天全县兴业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一、二楼。负责人何伟,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苟杰,男,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志江与被告李术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志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代志江承担。审判员 李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