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忠江与蔡承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江,蔡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胡忠江,男。被执行人蔡承振,男。胡忠江申请执行蔡承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蔡承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忠江人民币33500元。案件受理费637元,由蔡承振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承振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503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139号蔡承振:胡忠江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37元,本案执行费4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