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波与于忠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周波,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被告于忠凯,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与被告于忠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波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子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