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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波与于忠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周波,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被告于忠凯,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与被告于忠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波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子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