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退还原告刘某。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硕 搜索“”